2006年国务院出台6条调控房地产市场措施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房地产金融处处长程建胜再度撰文指出,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就是要取消预售的融资功能。
不同的是,这次所指是完善预售制度并取消期房融资,意味着商品房可以预售,但不能贷款。事实上在国内绝大部分住房消费依靠信贷的今天,取消了购房融资功能,也就等于预售制度在实质上无法生存了。
2006年上半年,一个国家级的研究课题《香港、澳门和中国大陆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在广东省中山大学进行,是否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成为这一个课题的一个重要内容。
目前,该课题组已经得出了一致的研究结论,那就是商品房预售制度不能取消,但要在登记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如果一定要推行房屋预售制度,那么这种制度的巨大风险就得建立一种风险分担机制来保证。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房屋预售制度没有这种风险分担机制。”著名经济学家易宪容表示。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孟令磊认为,规避商品房预售风险,首先应当建立的就是房地产市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仅没资质的企业不能进入这个市场,而且进入市场的企业也不是每一家都能够采用住房预售制度。
其次,政府也可以建立一种房屋预售制度风险担保基金,将整个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分散给消费者、银行及房地产开发商一起承担,并约束开发商减少违约。就如同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凡是参加房屋预售制度的开发商必须参加这个基金,按营业额缴付,出现风险由基金来承担责任。
另外,住房预售资金还可采取专项管理、专项信托、专门账号等方式进行管理,防止开发商随意挪用,也可以防止开发商假按揭等违法行为。
易宪容格外看重政府监管作用发挥得如何:“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管,事前、事中、事后都有严格监管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