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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2-14 18:01:48 来源: 作者: 点击:264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88号
(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10404  实施日期:200106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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